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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之基金戶口的資產淨值(包括未完成之買入交易)總值為15,784,468.01港元;至2006年11月22日,該戶口的資產淨值(包括未完成之買入交易)總值則為16,234,541.63港元。

588

直至2006年12月9日,乙應被告甲要求而在香港銀行(10)開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XX 綜合帳戶的儲蓄存款結餘為16,104.63港元,往來存款的結餘為1,000.00港元,定期存款為7,800,000.00港元,保本投資存款為25,000,000.00港元。

589

直至2006年11月30日,乙應被告甲的要求在香港銀行(5)開設的港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港幣往來帳戶(帳號為XXXXXX-XXX)及港幣定期帳戶(帳號為 XXXXXX-XXX)的存款結餘分別為17,743.27港元、980.00港元及7,500,000.00港元。

590

乙在香港各銀行帳戶中的所有存款均是被告甲作出前述行為而取得的不法金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