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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甲庚於香港銀行(5)有限公司的歐羅儲蓄帳戶(帳號:XXXXXX-XXX)的存款結餘為 0.16歐羅(折合104.04港元)、美元儲蓄帳戶(帳號:XXXXXX-XXX)的存款結餘為12.87美元(折合100.07港元)、英鎊儲蓄帳戶(帳號:XXXXXX-XXX)的存款結餘為6.95英鎊(折合105.31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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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甲庚於香港銀行(5)有限公司辦理一筆金額為10,0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帳號:XXXXXX-XXX),到期日為2007年1月18日;2006年11月20日辦理一筆金額為10,0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帳號:XXXXXX-XXX),到期日為2007年5月21日;2006年12月6日辦 理一筆金額為10,0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帳號:XXXXXX-XXX),到期日為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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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庚於上述銀行帳戶中的存款是被告甲作出前述行為而取得的不法利益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