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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頁之鑑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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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3日及2005年3月15日期間,被告甲及其妻子癸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出彼等所申報的財產總值。
620
截至2006年12月,被告甲及其妻子癸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出彼等的合法收入。
621
被告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
622
被告甲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其職務上固有的權力及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明知庚和壬不具備應有的資格和能力在丁擔任官方董事,仍然指定他們擔任該職位,目的在於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損害了特區行政當局的公正性及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