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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身為公務員,明知不可濫用其擔任......的職權及影響及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仍然授意或指定由特定公司取得上述41項公共工程及其他合同項目的判給,干預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的審批及驗收工作,或在工程建造出現違規時不追究該等公司的責任,又或使特定公司獲得土地批給,目的在於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造成澳門特區有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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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他人共同合意合力,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成立公司並以該等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且通過授權實質操控該等公司及銀行帳戶、接收、轉移所收取的不法利益回報,目的為掩飾及隱藏其不法性質和來源,藉以逃避法律對該等行為的制裁。

涉及的工程及合同等項目共 30 項:

1) 澳門理工學院地段的綜合體育館及新廈的建造承包工程;
2)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