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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該等財產不能作出具體解釋,也不能合理顯示其合理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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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明知上述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2. 被告呈交了答辯狀,並以下列結論結束其答辯:

第一、其所收到的檢控書和起訴書因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 265條第 3 款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而無效。

第二、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任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董事,並不構成濫用職權的罪行。

第三、因行使行政權力,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司長們並不受制加於公共行政其他公務人員的一般義務,尤其是勤謹、無私和公正無私的義務。因沒有違反工務運輸司司長職務上的義務,故不存在觸犯如《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的任何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