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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應被告甲的要求,庚簽署了兩份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分別授權被告甲及其妻子癸處理甲丁的事務。

46

同日庚亦簽署了一份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承諾轉讓由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委託的一份甲丁的股份及所得的利益給被告甲及癸。

47

200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甲與庚一起前往香港銀行(3)有限公司,以甲丁的名義開設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的外幣儲蓄帳戶、港幣儲蓄帳戶及定期存款帳戶。

48

同時,庚授權被告甲及其妻子癸管理上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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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在銀行(3)有限公司的上述帳戶的聯絡地址為庚在香港所設的郵箱“ PO BOX n.º XXXX, Central, Hong Kong ",聯絡電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