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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澳門特區政府準備進行“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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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癸擬以乙甲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甲癸與被告甲約定,倘後者利用其職權令前者投得上述工程,前者則給予被告甲20,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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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甲收取了甲癸預先支付的10,000,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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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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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癸以乙甲的名義參與競投上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