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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據甲癸的指示,己甲分別於2006年4月8日及11日從戊癸上述二個銀行帳戶匯出3,390,000.00港元及4,213,516.00港元至其本人在香港銀行(4)所開立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其後,再從該帳戶開出一張金額為7,603,232.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支票於2006年4月13日被存入甲癸名下的戊戊在香港銀行(4)上述帳戶中;
(8) 此外,丁庚於2006年3月8日和4月8日將甲癸預先以支票形式給付的款項開出2張金額分別為5,000,000.00港元和4,000,000.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 XXXXXX 及 XXXXXX)交予甲癸,該兩張支票分別於3月13日和4月13日被存入甲癸名下的戊戊在香港銀行(4)所開立的帳戶內;
(9) 上述存入戊戊帳戶的金額總數為23,103,232.00港元;
(10)2006年5月18日及6月6日,甲癸從上述戊戊的帳戶開出 2 張金額分別為20,0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及XXXXXX)存入丙甲名下的己乙在香港銀行(4)開立的帳戶;
(11) 此外,甲癸還於 2006 年 5 月 26 日分別從其在香港銀行(4)的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