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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辛甲。

320

之後,被告甲收取了辛甲因取得上述工程而支付的1,000,000.00澳門元的現金作為回報。

321

2007年1月19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辛丁的辦公室內搜獲上述現金票之複印本及銀行關於該帳目之月結單,該等文件上均寫有“現金 16/12/03 05 交際"。

322

“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 2003 年至 2004 年的財政撥款中。

323

辛甲擬以壬己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