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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005收回 #3 污水廠交際費 +1,100,000”存款結餘的字樣。

371

“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2004年的財政撥款內。

372

為了獲得上述工程項目,辛甲承諾給予被告甲5,000,000.00港元作為獲得上述工程批給的回報。

373

被告甲遂指派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4年1月14日為“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374

辛丁參與上述工程之公開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