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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辛甲將一個載有上述支票的舊信封交給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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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告甲的要求,上述支票經由甲甲背書,並於2005年2月5日被存入甲丙在香港的銀行(3)有限公司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幣儲蓄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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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9 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辛丁搜出 2 張分別寫著“20/1/02 TT 香港鄧平 三橋 400, 鴨 50 – 4,641,790-"“ 24/1 TT 鄧平 交際 –1,000,000"字樣的銀行(17)支票票根,及一張其中記載有“21/01/05 TT 香港 關閘交際費 HK 500,000-"字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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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辛丁已支付了上述款項,於2005年3月14日被告甲才以批示確認於2005年1月25日已作出的“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臨時接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