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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使用計劃,並請求將有關土地使用面積改為3780平方米,目的是興建6棟地面以上兩層高的別墅。同時,亦申請將上述土地周邊另一幅面積25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目的是增加綠化面積及完善公共內街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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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8日(距其首次提出相同請求的時間相差十年),被告甲作出批示,以“...考慮到居住需求逐步增大…"為理由,批准辛庚上述第一個請求,但可使用面積為2703平方米;並命令開立編號為XXXX.X的土地批給卷宗(相應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第XXX/XX/X號工程卷宗)。2004年03月15日,辛庚收到上述批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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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辛庚授權癸戊建築師代為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上述項目的申請及辦理相應手續,並提交有關建築的初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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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情況,辛庚先後多次就有關地段發展項目遞交土地及工程的申請;然而,有關發展項目因一直未能符合街道準線圖、樓宇高度規定等,而一直不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