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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已繳稅款)為14,206,909.00澳門元。

568

2000年3月13日,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填報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時,聲明擁有位於地址(5)、地址(9)、地址(2)及地址(10)的不動產,價值分別為2,000,000.00澳門元、1,500,000.00澳門元、700,000.00澳門元及400,000.00澳門元,總值4,600,000.00澳門元。

569

以及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分別擁有車牌為MF-XX-XX(之後套牌ML-XX-XX)的寶馬318IS房車及車牌為MH-XX-XX的豐田Corolla 房車,價值分別為200,000.00澳門元及118,000.00澳門元,總值318,000.00澳門元。

570

而在同一聲明書中,彼等擁有的銀行存款為1,310,088.01澳門元及55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