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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建合同,則甲癸會給予被告甲約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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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被告甲向負責招標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授意由乙甲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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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9日,乙甲以工程總造價239,997,966.00澳門元獲得“澳門國際射擊中心建造承包工程"合同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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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7日、2005年7月5日及2005年11月18日,乙甲亦獲批給上述工程之後加工程部份,批給金額分別為1,685,543.40澳門元、2,883,221.90澳門元及30,018,386.6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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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10月26日由被告甲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