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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起訴批示中的條文編號):

一、第1至26條事實 證人戊和己的證言,他們提到了與他們有關且在起訴批示條文內提到的事實,以及證人庚之妻及其女兒壬之證言,後者剛大學畢業,被指定代替其父出任丁的官方董事,她說根本不了解董事的責任並確認從未出席董事會會議。被告辦公室主任也確認被告沒有作出正式任命庚出任董事職務的行為。同時也考慮到涉及此問題的載於卷宗內的文件。

二、第27至82條事實 關於甲丙、甲丁、甲己及甲庚等公司在英屬處女島設立和登記,以及由被告及其妻子單獨控制這些公司,且是這些公司的唯一受益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轉交的、載於卷宗內的認證文件,該些文件涉及上述公司的設立以及分別由甲甲(甲丙)、庚和甲辛(甲丁)、甲乙(甲庚)這些由被告利用的替身簽發的授權書和辭職聲明(空白)。至於甲己,則被告甲和其妻子癸為唯一股東。

在被告處搜獲 2 個甲丁原子印章、1 個甲庚原子印章、1 個甲丙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