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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跡:從其來源(商人甲癸)直至其終點,被告之口袋,即其銀行帳戶方面,廉政公署的部分證人也是重要的(……、……──儘管這位有時候過份見解性、……、……、……、……及……)。

關於涉及商人辛甲的賄賂行為(第 273 至 527 條事實),還得到一些文件證明如下之事實:

-2005年1月28日,辛甲簽署了一份聲明書,聲明甲丁──被告甲的公司──將擁有辛丁在上述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合約中的 10%權益,並在私人公證員面前完成簽署及筆跡認證手續後(第450條事實)。

-2005年3月1日,辛甲以辛丁代表的身份簽署了一份聲明書,表示辛丁將購入壬丙20%的股份,並承諾把其中 10%的股份送給甲丁(第467條事實)。

-2005年1月28日,在辛甲作擔保人的情況下,辛庚簽署了一份承諾書,聲明甲丁擁有上述6棟別墅發展計劃中之其中一間別墅(第501條事實),並會為此作出物業登記。所有手續在私人公證員處完成。

-2005年1月28日,在辛甲作擔保人的情況下,壬壬簽署了一份承諾書,聲明甲丁擁有將要興建鋪位中的其中一間舖位,作為氹仔飛能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