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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相反,是被告計劃和掌握各種情況以便其犯罪活動展開以及持續多年,這一犯罪活動只因被告被捕而中止。

還要指出,最為重要的是在被告的行為當中,以越來越弱的要求來看,我們找不到任何過錯上的減輕。

相反,更為突顯的是他的故意特別地強烈,將其政府職能轉化為取得金錢的機器,為其本身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

因此,被告之行為不能屬於連續犯制度範圍。相反,所表現的是大量違法行為。

因此,被告觸犯了 20 項《刑法典》第 337 條第 1 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及 20 項《刑法典》第 338 條第 1 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