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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根據《刑法典》第103條的規定,宣告下列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1) 甲丁承諾購買位於地址(11)的不動產……中受分層所有制規範的一個獨立單位(XX),由位於XX樓X和XX樓X的一個複式單位組成,以及由兩個位於同一大厦的車位組成的兩個獨立單位(XX-XX 和 XX-XX單位)所衍生的權利,承諾買方已為這些單位支付全部價金(第597條);

2) 餘下的因受賄罪所得的現金,或以該來源得到的資金購買的、根據本裁判屬於被告並分別在澳門和香港持有的證券,加上 1)項所指購買財產的價值,合共252,836,883.20澳門元;

(十五) 根據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下列財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1) 第559條所指的倫敦獨立屋;

2) 第610條和611條所指的財物;

3) 第577條、578條、581條、605條至609條和613條所指的、沒有根據第(十四)2)項宣告充公的部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