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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金錢利益,被告甲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工程項目判給辛丁。
307
2001年12月28日,辛丁以工程總造價19,933,195.30澳門元獲得“鄰近青洲港務局之新設施工程"合同的批給。2002年9月2日至2003年5月9日期間,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1,762,624.20澳門元的該工程的五個後加工程。
308
2003年5月5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月15日由被告甲確認。
309
期間,被告甲收取了辛甲因取得上述工程而分兩次支付的2,000,000.00澳門元現金作為回報。
310
“澳門運動場停車場之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