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Ye Hang Chuan part 7.djvu/10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年十五,撾登聞鼓,乞代父命。武帝疑人教之,廷尉盛陳刑具,不變,乃宥父罪。

父奸摘伏

摘,挑也,言為奸而隱匿者,必摘發之。

請讞

讞,議也,謂罪可疑者讞於廷尉。

刑獄爰始

黃帝始制刑辟,制流、笞、杖、斬。蚩尤制劓、黥、。紂制烹、醢、□、剮。周公制絞。黃帝斬蚩尤始梟首。秦文公始族誅。公孫鞅始連坐。禹制城旦、舂。周公制徒。唐太宗始加役、流。周太祖始加刺配。

贖刑

舜始制贖止鞭樸。周穆王始制五刑之疑各得贖。漢宣帝始制女徒雇役。宋太祖始制折杖。

三法司

隋文帝始死罪三奏行刑。唐始大獄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