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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修改[编辑]

@红渡厨:阁下您好,我将您把“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的编辑更改为现有表述。原因在于:

  1. 历史文件的说理应保持其引用法律的原貌,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加注;
  2. 《民法典》中已不存在明文的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对应错误。

冒昧修改,还请见谅。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0月4日 (三) 03:16 (UTC)[回复]

感谢阁下对于我原修改的补充,我认为您的修改更加切合实际情况。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0月4日 (三) 04: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