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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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立法的剩余权力

州立法机构有权就任何未列入附件九事务表中的事项制定法律,但国会有权制定法律的事项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