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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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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上海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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