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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荷兰政府批准为台湾建造潜艇一事给荷兰驻华大使馆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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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荷兰政府批准为台湾建造潜艇一事给荷兰驻华大使馆的照会
1981年1月19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一号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荷兰政府批准为台湾建造潜艇一事,请大使馆向荷兰王国政府转达中国政府的如下立场:

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台湾问题的态度,历来是中国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重要前提。正是由于荷兰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中荷关系曾长期停留于代办处级。一九七二年中荷外交关系升格,双方在联合公报中确认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荷兰政府还明确声明它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省的立场。但是,荷兰政府竟于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准莱茵——斯凯尔特——维罗梅集团为台湾建造潜艇,这就完全背离了中荷关于外交关系升格公报的原则,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荷兰政府这一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行动,不仅干涉和阻碍台湾和中国大陆和平统一的事业,而且也不利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必须指出,早在荷兰政府作出上述决定之前,中国政府从维护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出发,曾多次向荷兰方面阐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希望荷兰政府以两国友好关系为重,不要批准莱茵——斯凯尔特——维罗梅集团向台湾出售潜艇。在荷兰政府作出上述决定之后,中国政府又先后于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日和一九八一年一月二日向荷兰方面提出交涉,强烈要求荷兰政府改变这个错误的决定,并对原决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提出了警告。荷兰政府曾答复中国方面,愿意仔细研究和考虑中国政府的立场。极为遗憾的是,荷兰政府在研究后仍无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拒绝中国方面的正当要求,继续坚持其错误的决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此不能不感到极大的愤慨。

鉴于荷兰政府的行动业已破坏了中荷赖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基础,中国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不得不要求把中荷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处级,并建议双方就两国外交关系降格问题举行谈判。荷兰政府必须对两国外交关系的降格以及两国关系蒙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九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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