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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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废止)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8月24日
公布于民国26年8月24日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8年)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 (民国26年8月25日)


中华民国 26 年 8 月 24 日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4 日公布废止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4 日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2 年 5 月 7 日修正第 1条及第10条条文
中华民国 32 年 5 月 1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5 日公布废止

第一条 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之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死刑

第二条 不奉命令临阵退却者死刑

第三条 奉令前进托故迟延或无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误战机使我军因此而陷于损害者死刑

第四条 降敌者死刑

第五条 通敌为不利于我军之行为者死刑

第六条 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厂库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信机关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死刑

第七条 主谋要挟或指使为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死刑

第八条 敌前反抗命令不聼指挥者死刑

第九条 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后方者死刑

第十条 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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