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9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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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工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及工务行政等事项。
- 二、港湾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项。
- 三、文书、事务、出纳及财产管理等事项。
- 四、港区之调查测量等事项。
- 五、其他有关工程扩建维修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处设三课、五工务所、一勘测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五条 (编制)
- 本处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工务、浚港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队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帮工程司十三人,工务员二十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二人,监工员六人,书记一人,领班一人,事务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第六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第九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