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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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9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9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及工务行政等事项。
  二、港湾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项。
  三、文书、事务、出纳及财产管理等事项。
  四、港区之调查测量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工程扩建维修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处设三课、五工务所、一勘测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二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五条 (编制)

  本处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工务、浚港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队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帮工程司十三人,工务员二十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二人,监工员六人,书记一人,领班一人,事务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第六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九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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