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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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3年5月18日(现行条文)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93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31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7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3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30030673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机厂、各类工场之设置)

  本局为办理机、客、内燃车及货物车辆之修理、制造事项,得设台北高雄花莲机厂,各设技术、工作、材料三组、总务室及劳工安全卫生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设各类工场。

第三条 (人员编制)

  机厂置厂长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厂长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组长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三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三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帮工程司二十八人,工场主任十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工程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劳工安全管理师二人,兼任,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兼任,专员九人,稽查三人,工务员四十四人,课员十四人,事务员十六人,助理员三人,助理工务员八十三人,监工员三十五人,技术领班一百二十六人,技术助理一千二百十八人,书记七人,业务助理七十六人。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台湾铁路管理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四条 (各机厂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之设置及职掌)

  台北、高雄机厂设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莲机厂设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五条 (各机厂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掌)

  各机厂设会计室,各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六条 (各机厂政风室之设置及职掌)

  台北、高雄机厂设政风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人员任用之法律依据)

  各机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本通则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八条 (人员各职称之资位及官职等)

  各机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铨叙审定有案之现职及依职期轮调规定调进之人事、主计、政风人员,得继续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前项人员经派充为第四条至第六条所定之职称,其人事室及政风室主任、台北、高雄机厂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花莲机厂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专员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人事管理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课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得以其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办事细则)

  各机厂办事细则,由各机厂拟订,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发布。

第十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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