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国家公园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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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国家公园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21号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47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内政部为办理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及海岸管理业务,特设国家公园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政策之规划、管理及推动。
  二、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范围之选定、划定、变更及废止。
  三、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之游憩管理、解说教育、环境景观风貌、设施维护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四、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内自然与人文资产之调查、研究、审核、督导及推动。
  五、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内资源保育、经营管理之国际交流、合作、宣导之规划及推动。
  六、结合在地社区居民、原住民与国内民间团体参与永续共荣发展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七、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提供国内外生物科学(技)研究基地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八、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区域作为环境伦理、全龄环境教育之规划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及海岸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国家公园管理处及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处。
  前项位于原住民族地区之管理处,其预算员额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于六分之一。但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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