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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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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简化税制对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关重要,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分工要求,明确简化税制具体方案的制定主体,以保障简化税制按期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文中增加一款: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二、有的专委会委员建议对现行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作出规定。考虑到对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包括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在内的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在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文修改为: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文中增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探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文中增加“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尽早实施,对于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进行意义重大,建议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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