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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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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2021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3月29日下午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修订工作和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确保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充分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全面系统地修改完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保持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是必要的、适当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月29日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一研究。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符合宪法规定和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对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必要的;经过前期深入研究论证和充分听取意见,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是: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方面提出,按照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部分选举委员会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这些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其中明确规定“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立法留下空间,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前面增加“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应同时被取代,不再施行。在全国人大《决定》草案的说明中也已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表示。为了避免实施中可能出现歧义,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关于本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后面增加规定:“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3月3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个别文字表述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其他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修订草案形成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有的问题将留待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本地有关法律予以规定,有的问题则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工作中再作深入研究,不断探索、总结、完善,建议修订草案暂不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做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修改、新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通过后的宣传和实施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应督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完成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并加强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确保全国人大《决定》和新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以有效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考虑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并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修改后的本地有关法律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订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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