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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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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1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加强种子规范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按货值金额倍数处罚的起算标准作适当调整,进一步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起算标准由货值金额“五万元”改为“二万元”。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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