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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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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

一、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留对中国国籍职员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获得的薪资和报酬征税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协定》,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作的声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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