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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除赴祭奏(贞元六年正月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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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除赴祭奏(贞元六年正月吏部)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4

准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缌。所以杀旁亲之丧,不敢废大宗之祭。士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之吉凶不相渎也。魏晋以降,变礼从权,缌已上丧,假内衣缞,谓之“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故江右潭殷仲堪并云:既葬公除废祭者非也。故其时公除者则行公祭,盖大夫不敢以家事辞王事,春秋之义也。

今国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于祭无嫌。私家之祭,则无废者,公家之祭,则犹禁之。是有司限文,进退维谷。若以服为禁,则惧亏祭礼;若以例奏差,则惧违令文。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为善也。立法,所以禁人为非也。彼公除者,人各思君亲,莫不欲祭。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义莫重焉!苟祭而不许,是禁人为善也;苟私祭不禁,则公祭无嫌。是则垂之空文,不若行其变礼。今请申明旧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宗庙之祭。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请依前禁之,庶轻重有伦,以一王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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