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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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50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4年8月13日

解释争点[编辑]

顶替他人姓名服兵役者,具军人身分?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6 页

解释文[编辑]

  顶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系属违法行为,自难认其有军人身分。本院院字第二六八四号解释,仍应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编辑]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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