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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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工会委员改选时,其会员代表人数,不足被选名额,又因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十条之限制,其各家之经理人或主体人皆仅有一人,不能另行推派代表时在现行法令上尚无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