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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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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关于停止审判程序之规定,原就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而民事已经起诉之案件而设,其尚未起诉而有前述情形之案件,关于民事之法律关系,应由刑事法院自行审认,不得停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