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公诉案件原告诉人无上诉之权,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法院毋庸以职权向其送达判决。

  (二)原告诉人请求检察官上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其应否提起上诉,检察官有酌量之权,并不受请求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