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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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