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政府举办邮政及电信事业之所得,并非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无须课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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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政府举办邮政及电信事业之所得,并非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无须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