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系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称之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应视同条所列事业属于何级政府定之县市卫生院所属卫生治疗事业,既属于县市政府,则虽县市政府办理此项事业受其上级机关之指导或监督,亦不能不认县市政府为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