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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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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举杀人罪之例,应就死刑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为五年以上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由法院于此范围内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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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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