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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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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追征价额或以财产抵偿,原为财物无法追缴时之替代方法,判决主文虽仅载明追缴,但如有无法追缴之情形,自可依执行时之财物价额迳予追征,或以其财产抵偿,毌须声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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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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