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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经营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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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经营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8〕120号
1988年9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

经营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8〕120号

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关于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经营范围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是以实业开发为主的集团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技术开发、承包工程、咨询服务和信托投资业务。公司不得经营进出口业务,如在经营中涉及这方面业务,应报国家主管部门逐项审批。开展实业投资要与国家、部门或地方的计划相衔接,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公司不得经营非本公司系统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二、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与中国残疾人基金会彻底脱钩,公司不再承担为残疾人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任务。

鉴于公司与残疾人基金会脱钩,因此,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不再享受特批的减免税待遇,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征免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88〕财税字第053号文件)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今后,公司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或享受减免税待遇。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今年二月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向外商借用十亿美元的贷款权,也予以取消。

三、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要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下属所有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各子公司、地区公司所属的公司(即三级公司)应与康华总公司脱钩,不得继续使用康华名称进行活动。公司设在港澳的机构应进行清理、整顿、撤回。

四、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于今年年底前,将整顿情况向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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