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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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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43号
2016年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

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32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探索粮食主产区新型城镇化道路,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和新型城镇化水平,努力将哈长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的绿色城市群。

  三、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体方案和专项规划,把《规划》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与吉林省、黑龙江省的沟通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为哈长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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