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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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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60号
2010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批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9〕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环渤海经济圈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我国北方主要的出海通道和交通枢纽,京津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6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4.6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30.2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54.4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9.8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6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冀东地区,要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利用未利用地和滨海盐碱荒地资源,减少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保护滨海滩涂和海岸线资源,发展滨海旅游业和水产养殖业;冀中地区,要严格保护耕地,支持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旧城改造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支持西部山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改善生态环境;冀南地区,要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城镇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加快建设农田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加强湿地保护;冀北地区,要加强农用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发展杂粮、错季蔬菜等特色农业,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引导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立京津生态屏障。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省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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