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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要求加速经济发展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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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要求加速经济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37号
1988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

要求加速经济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在江西贯彻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下放外贸管理权限和扩大利用外资问题。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已有并还将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定,请你们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国家不再开新的口子。

二、关于开放九江市和赣州地区问题。我国的对外开放工作需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对外开放范围不可能一下子搞得过大,今年扩大的范围只是沿海部分地区。九江市和赣州地区的对外开放涉及到整个内地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需要全国通盘考虑,故目前不宜列入沿海开放范围。

三、关于财政、信贷扶持问题。目前中央财政、信贷资金很紧,难以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地方,请你们体谅国家困难,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统筹解决财政、信贷资金问题。

四、关于物价、农业资源开发、几个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通香港航班等问题,请你们与国务院主管部门联系解决,需经国务院批准的,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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