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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援助救灾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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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援助救灾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
〔81〕国检一字第323号
1981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
文件

上海、天津、广州商检局:

  有些国家对湖北、河北两省旱灾援助一些救灾物资,将陆续经你口岸进口,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援助物资检验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商检局对此批援助物资应施行检验但不收检验费。

  二、进口食品检验,根据国务院决定的分工,商检局只做品质检验。

  三、种类表内商品(小麦、化肥等)和外经部要求我们检验的表外商品(如奶粉、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检验,按正常进口检验做法办理。可检验几个主要项目。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单,交由口岸接货单位研究处理。

  四、药品可联系当地药检所检验。

  五、为了及时将此批物资运往湖北、河北省,可由你局在口岸卸船时拣取样品后,即可同意发运。

  六、全部工作结束后,希对援助物资到货质量情况,检验做法等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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