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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城市(城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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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城市(城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19〕70号
2019年5月8日
发布机关: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城市(城区)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1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金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东省珠海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示范时限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工作思路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大工作投入,不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

要组织示范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制定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要推动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将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5月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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