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就职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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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就职通电
作者:蒋中正
1926年7月9日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九日于广州——

广州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政治委员会,张主席、汪主席、谭主席、各委员钧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各部院长、司法、教育各行政委员会、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汕头何军长、广州谭军长、鲁副军长、朱军长、李军长、陈副军长,李军长、惠州程军长、并转各师长、广东省政府各厅长、暨市政委员会、南宁李军长、黄委员、各师长、广西省政府,衡州唐军长、各师长、湖南省政府、张家口探送冯焕章(玉祥)先生、张督办、并转国民军各军长、上海、北京、广东、广西、湖南暨全国各级党部、农、工、学、商各团体、各报馆均鉴:现奉国民政府令,特任蒋中正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此令。等因。中正猥以辁材,谬膺重寄,闻令之下,惭悚交并。当此内忧丛集,外患环生,救国重心,属在吾党。论才固不敢就,论义实不容辞。兹于本月九日,敬谨就职,勉肩艰钜,誓以至诚继承 先大元帅之遗志,服从政府之命令,努力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苟利党国,死生以之,好恶同民,险夷弗计。尚望严加督责,时赐规箴,协力同心,匡扶大局。特电奉闻,诸希察照。蒋中正叩,佳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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