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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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办事细则
民国96年5月1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废止命令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C号令

  1.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70164723C号令发布废止
第一条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三条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研究组。
  二、典藏管理组。
  三、推广教育组。
  四、展示企划组。
  五、行政室。

第四条

  研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之研究、整理、考订及出版。
  二、与国外民主纪念馆及国内相关团体、社区交流合作之企划。
  三、馆务发展方向及营运管理计画之拟订。
  四、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第五条

  典藏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历史重要人物、相关文物资料及事迹之搜集。
  二、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典藏。
  三、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维护。
  四、馆藏台湾民主文物资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关典藏管理事项。

第六条

  推广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民主教育讲演、研习、座谈及观摩活动之推广。
  二、本馆出版品之综合规划、编印及出版。
  三、本馆建筑特色与文物展示之导览及行销。
  四、本馆资讯平台之建制及管理维护。
  五、其他有关推广教育事项。

第七条

  展示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民主发展文献、文物及事迹之展示事项。
  二、展示业务之规划及推展。
  三、其他有关展示企划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秘书、总务、研考、法制及公关。
  二、其他支援服务事项。

第九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条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一条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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